第五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依法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