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