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