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