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