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