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以及其他禁止、限制进入的区域;

(二)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栅栏、站台、闸机等;

(三)在铁路列车禁烟区域使用诱发列车烟雾报警的物品;

(四)采取阻碍列车车门关闭等方式影响列车运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