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沿线的巡查,发现铁路线路沿线树木、线杆、烟囱等有倒伏风险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