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沿线的巡查,发现铁路线路沿线树木、线杆、烟囱等有倒伏风险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