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擅自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情况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