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依法应当审批的,开展施工作业或者活动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