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不得违法干扰、阻碍、限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