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