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仓单、存货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续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