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出资依法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社会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条件、再担保条件、风险补偿等方面享有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等的待遇。

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分散担保风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