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推动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