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落实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费用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鼓励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地理标志产品,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