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