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