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