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违法案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