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