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