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