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油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蒸气排放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船舶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