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