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进行管理;残油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