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