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露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根据货物种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

(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

(六)码头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