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作业,采取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对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