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生活垃圾、海洋垃圾、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分类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对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