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并加强接收设备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