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港口疏浚施工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疏浚物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注明的倾倒数量、期限和条件等,到指定的区域倾倒。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