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尚未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但传统风貌较为集中或者具有特定时期的风貌,街巷格局比较完整,需要整体保护的区域,应当划定为历史风貌区。具备上述特点的街巷,应当确定为历史街巷。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保护整治,保护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的传统风貌、空间尺度、街巷走向和特色铺地。采取微整治、微更新措施,整治街巷两侧街景,梳理道路交通,调整用地功能,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沿街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禁止安装、使用与山海关古城传统风貌冲突的设施和建筑材料。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