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山海关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