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