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等工作,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商机制,共同商讨社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问题。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