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保障机制,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