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