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