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