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住宅维修资金应当依法申请、使用。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业主可以提出住宅维修资金申请。
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人,申请人不得直接委托或者指定施工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挪用,确保维修资金安全。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有关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方案、业主表决结果、工程预(决)算、维修资金分摊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