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收益资金的收支情况、使用、审计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