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停车位及收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对外临时停车及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临时停车不得影响业主及其车辆的正常出入和停放。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的抢险抢修、维修维护、救护等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