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使用需求,车位、车库不足部分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停车位;尚未售出的闲置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业主租用,不得只售不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议在车位、车库配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