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制止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和损坏垃圾设施设备行为。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