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制止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和损坏垃圾设施设备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