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保、治安、消防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区域和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