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用房、物业保修责任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