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由建设单位负责,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物业服务用房、物业保修责任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