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七条有效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合同,就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