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