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抛扔、踩踏等野蛮分拣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