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快递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五千元罚款。(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提供具有快递品牌标识的工装、工号牌或者胸卡;(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