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一)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

(二)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

(三)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